摘要:2022年4月22日(农历2022年3月22日),吴谢宇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吴谢宇案中止审理。 北京时间2022年4月22日,4月22日,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记者从吴谢宇辩护律师处获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
2022年4月22日(农历2022年3月22日),吴谢宇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吴谢宇案中止审理。
北京时间2022年4月22日,4月22日,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记者从吴谢宇辩护律师处获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被告人吴谢宇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责令被告人吴谢宇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谢宇不服,提出上诉。
吴谢宇案二审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
律师: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