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5月10日(农历2023年3月21日),五部门:从今年7月起全国禁售非国六b标准汽车。 五部门:7月起禁售非国6b标准汽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北京时间2023年5月10日,5月8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 |
2023年5月10日(农历2023年3月21日),五部门:从今年7月起全国禁售非国六b标准汽车。
五部门:7月起禁售非国6b标准汽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北京时间2023年5月10日,5月8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全文内容如下: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