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11月2日(农历2023年9月19日),“老赖”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获刑6个月。 “老赖”冒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北京时间2023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1月1日晚上23:4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利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法院:构成拒执罪!… |
2023年11月2日(农历2023年9月19日),“老赖”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获刑6个月。
“老赖”冒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北京时间2023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1月1日晚上23:4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利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规避执行?法院:构成拒执罪!
“还钱!还钱!”
“我真没钱,我微信账户比我脸还干净……”
“爸爸,我账户里怎么有那么多钱进出啊?”
“爸爸是被执行人,钱不能入账,借你账户用用。”
……
邵阳一男子欠钱不还,竟想到利用儿子微信消费规避执行。
法官:“嗯?拒执罪了解一下?”
近日,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被告人刘某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因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始终不予履行。2021年11月,法院在拘传刘某时发现,刘某利用其儿子小帅身份注册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消费年度账单共计110万余元,收入年度账单共计89万余元。同时,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得款项20万元,并将该款用作经营开支。
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涉案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13万余元。
2022年,法院依法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
本案中,刘某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的严惩,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需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扩展
01Number
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02Number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