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2月6日(农历2023年12月27日),诽谤朱一龙黑粉不道歉被公告。 诽谤朱一龙黑粉被公告。 北京时间2024年2月6日,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2月5日,因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朱一龙与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 |
2024年2月6日(农历2023年12月27日),诽谤朱一龙黑粉不道歉被公告。
诽谤朱一龙黑粉被公告。
北京时间2024年2月6日,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2月5日,因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朱一龙与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显示,被告杨某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发布涉及朱一龙的不当言论,明显超过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已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涉案微博言论被较多人阅读,影响范围较广,从被告涉案言论可以看出,其主观过错明显。被告在没有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在涉案微博主页向朱一龙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赔偿朱一龙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律师费5000元。
据被执行人详情显示:2023年10月12日,杨某已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制执行2万元。